拆遷安置的權益可否繼承?
1、拆遷安置的權益一般是不可以繼承的。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xù),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xié)議,再憑該協(xié)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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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安置程序是怎樣的?
1、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植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2、縣級以上建設用地管理部門(一般為國土局)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征地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guī)定公告征地批準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guī)定等特殊情況外,征地批準事項應當網上公告。
4、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含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guī)定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提出申請聽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協(xié)商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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