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是什么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二、失火罪應怎樣認定
(一)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規定,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這類案件情況比較復雜。處理時,首先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次,要查明損失的大小。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由于及時撲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二)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三)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但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于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失火罪則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四)失火罪與自然火災的界限
自然火災,是由于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引起火災,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當然不構成犯罪。而失火罪則有相關責任人的過失行為才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