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
試點方案適用于廈門市行政區內的央屬、省屬、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權屬不變、滿足規劃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變更土地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計,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無需補繳土地價款。此外,項目按宗地申請,根據宗地的空置情況可整體或部分建設。
需要注意的是,項目辦理整體產權、整體持有、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轉讓,以確保項目不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試點方案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模、戶型、安全、租賃對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少于20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戶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以建筑面積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項目建成后,優先滿足企業自有職工、本市無房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新市民群體租住需求;項目租金標準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市場評估租金執行。